快递保价条款能为快递免责吗?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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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并非罕事。据媒体报道,深圳史女士称,自己将一枚价值5万多元的钻戒快递给客户,快递寄出第二天就显示已被签收,然而对方实际并未收到。派件员刚开始的答复是“可能误签了”,之后又称包裹“被风吹走了”,这也昭示着快件丢失。于是史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要全额赔偿,但对方仅同意按照其保价的5000元赔付。

在没有保价或保价不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如何赔偿寄件人呢?法院判决不尽相同。大多数快递公司都会将事先拟好的快递服务协议印刷在快递单背面,其中有如下条款:“寄送物品价值超过X元的应选择保价,未保价的按快递费的X倍赔偿(但很高不超过X元),保价快件在申报价值范围内赔偿。”

有的法院认为保价条款显著减轻了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且单方限制了寄件人索取赔偿的权利,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应当以寄件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也有的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了未保价货物限额赔偿和保价货物实际赔偿两种情形,寄件人可以自行选择保价或不保价的寄递方式。假如客户选择后者的低成本方式,就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实际上是对保价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产生了分歧。快递业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借鉴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制度以降低运营风险,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大多数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并不公平合理:一是对未保价货物赔偿限额设定过低,很高只赔偿运费的7至9倍,一般在百元左右;二是保价费率普遍偏高,通常为物品保价金额的0.5%至5%不等,如寄万元的物品,很高可能需要500元保价费;三是建议保价物品价格起点过低,通常千元以上就建议保价,这有变相提高运费之嫌。

为了平衡责任风险,保价条款并非不可行。然而在制定保价条款时,快递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合理原则拟定条款,且要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条款。依据合同法,假如快递公司对未保价货物的丢失、毁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保价条款和免责声明将无效。近年来,快递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关于快递丢件、积压、变“慢递”、乱投送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长,这一方面需要快递公司在提高员工素质及客户满足度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健全制度规章,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以严厉整顿倒逼快递业规范发展。不让保价条款成为快递免责的“挡箭牌”,才能真正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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